扬州工伤认定办理流程有哪些?

2019-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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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市本级未办理退休手续及未领取退休待遇的在职职工。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

  2、人社部《工伤认定办法》;

  3、《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三、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职工受伤害或者诊断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4.伤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5. 医疗机构出具的伤亡职工受伤原始病历、检查报告、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相关医疗诊治材料,患职业病的提交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受伤职工对受伤情况的详细自述原件和用人单位对事故伤害调查核实的情况说明原件;

  7.关于职工伤亡情况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原件;

  8.用人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原件(盖章);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受伤职工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所在单位函原件及其相关证件;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原件;

  9.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法院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②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证明原件、职工上下班路线图原件、现居住地社区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者有关部门的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事故发生的相关材料和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死亡的结论;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等部门的抢救证明和死亡证明;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⑦借用人员需提供双方用人单位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材料、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⑧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情况的相关材料;

  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认定工伤相关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1、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材料审核;3、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4、调查核实;5、作出决定;6、送达决定。

  受理后60日内作出决定;作出决定后,20日内送达决定。

  五、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六、办理地点

  瘦西湖路53号一楼工伤受理窗口。

  七、联系电话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处:80978213、80978181。

  

标签:    法律    工伤认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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