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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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用人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独立的参保单位申请参加工伤保险。

  跨本市、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采取相对集中方式在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按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第三条 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 工伤保险基金原则上实行全市统筹。蔡甸、江夏、东西湖、黄陂、新洲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暂由本区统筹,国家、省、市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有新的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其下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江岸、江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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