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疫情期房租等8条审理意见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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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树立利益平衡理念,促进租赁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全市法院在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时,应树立利益平衡理念,综合考虑疫情对租赁双方的影响,既要注重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收益,也要考虑承租人未能实际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对经营性用房的承租人,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其尽快复工复产,努力在保障合法收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稳定之间实现互利共赢。

  2

  从严把握解除条件,鼓励合同继续履行

  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对受疫情影响但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

  引导当事人就租金支付延展期、减免违约金、延长租赁期等重新协商,鼓励双方继续履行。

  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对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3

  准确适用不可抗力,合理界定免责要件

  严格审查疫情或防控措施是否阻碍房屋租赁合同的履行。

  在认定不可抗力时,需综合考虑疫情给经营或居住功能带来的实际影响、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

  对于疫情发生前已存在欠交租金等违约行为,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

  疫情发生后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防控措施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当事人以不可抗力要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因承租人违反疫情防控政策,导致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或租赁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期限延长的,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期间的租金。

  4

  注意区分风险类型,审慎适用情势变更

  对于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

  对于政府并未明令暂停营业的行业、企业,因疫情对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承租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要求出租人减免部分租金。

  但在判断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超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谨慎识别情势变更,合理判定租金减免范围。

  5

  依法适用诚信原则,妥善认定附随义务

  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的,仍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通知义务,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鼓励受疫情影响的合同当事人采取多种手段尽量减少损失,依法支持当事人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承租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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