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房补贴保障标准及办理程序的规定【试行】

201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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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可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一)持有合法有效的《济南市居住证》,且在我市相关区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就业;

  (二)签订劳动合同(截至申请之日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在本市连续缴存养老、失业保险12个月(含)以上(补缴的不计算连续),且处于在缴状态;

  (三)符合本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四)申请家庭在我市相关区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居住。

  正在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我市企业新引进研究生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租赁住房补贴。

  除上述条件外,单身人员需年满30周岁。

  申请家庭住房认定标准按照我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住房补贴保障标准相关规定执行。

  二、保障标准及补贴额度

  (一)补贴保障面积。家庭成员1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家庭成员2人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45平方米;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

  (二)补贴发放标准。按照经济困难程度不同,对申请家庭实行梯度补贴。符合城市户籍低收入认定标准的,租赁住房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23元;符合城市户籍中等偏下收入认定标准的,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7元。

  (三)补贴额度计算。家庭租赁住房月补贴金额=租赁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申请家庭应保障面积。

  申请人与房屋出租人议定的房屋租金,超出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超出部分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低于核定发放补贴金额的,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三、申请方式及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租赁住房补贴申请表”,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可自行选择其中一方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时,需并提供以下材料(以下简称“申请家庭材料”):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租赁备案(包括住房租赁综合服务平台的备案材料)或房屋租赁发票。

  申请享受2人户或者3人户保障面积标准的租赁住房补贴的,应同时提供配偶在济工作、未婚子女在济入学或就业相关材料。

  (二)初审。用人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收入及相关信息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录入审核信息表并出具初审意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确认。申请单位持以下材料,统一向注册地所在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报:

  1.申请家庭材料;

  2.济南市租赁住房补贴单位申报表;

  3.包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照的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工作,在公安、民政、人社、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配合下,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户籍、人口、婚姻、社保、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信息比对核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与申请单位、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租赁住房补贴协议签订时限原则上根据申请人承租住房的时限确定,最长1年,最短3个月。

  (四)发放。申请单位应于每季度末月10日前将前三个月符合条件的人员名单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将前三个月补贴发放至申请人账户。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本年度租赁住房补贴核发工作。申请单位应每季度对职工婚姻状况、家庭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确认,报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继续发放;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取消资格,终止发放。

  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期满前2个月及就业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提出租赁住房补贴复审申请。

  (五)抽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度按照在保家庭20%的比例,对用人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情况实施抽查。复核或抽查中,发现申请家庭以隐瞒本人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应责成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依法依规追回已发放补贴,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并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家庭及用人单位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济南”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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