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2019-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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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运营企业以略低于市场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职工提供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满足过渡性、阶段性基本住房需求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区建设局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和监管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的筹集、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国投公司)受区建设局委托作为运营企业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申请、组织配租、签订合同、收取租金、租后管理、维修养护等各项运营管理事项;单位作为集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负责代表申请租住人员提出集体申请、初审、分配及租后管理等各项具体事项的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区发改、国土、规划、税务、公安、人社、民政、各镇(街)等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含配建)、改建、收储(含收购或租赁)、调整政策性住房等方式筹集房源,房源筹集后移交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经营管理。区建设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现有安置房项目进行梳理,将近期内不需要用于拆迁安置的闲置项目,由区国投公司收购或采取区政府划拨方式调整作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和用地审批时单独列出,优先保障。

  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小户型及集体宿舍为主,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单间公寓30平方米左右,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现有闲置安置房收购调整为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居室为单位安排非同一家庭多人居住,由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向区财政申请资金负责装修,装修标准参照市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管理以及建设、运营涉及的税费等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租赁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按批次租赁制度,批次租赁对象由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召集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区文体广电出版旅游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统筹研究确定,运营企业区国投公司根据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的批次租赁对象制定批次租赁方案,报区安置房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批次租赁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坐落、数量、户型、面积、租赁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时间、申请程序、租金标准、租金优惠、选房规则等内容。

  具体批次公共租赁住房可以面向特定行业(产业园区)需要重点扶持的单位优先招租,并在租赁方案中明确。

  第十条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所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含产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单位)向运营企业提出集体申请,集体申请的房源作为单位集体宿舍。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及退出的具体要求,并报送区国投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单位原则上是指商事登记、纳税及统计归属均在本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申请租住人员是指在上述单位就业并向所在单位提出租住申请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租住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厦无住房;

  2.申请人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在厦缴交社保(柔性引进人才除外);

  3.具体批次方案中确定的所属行业、工作岗位等其他要求。

  对于入选区级以上(含区级)各类人才计划、人才工程、人才项目且未享受政府其他住房优惠政策的申请人员可以优先配租。享受政府住房优惠政策,是指在厦已租住、购买社会保障性住房(含人才住房)、公有住房或享受人才住房经济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统建解困房、解危安置房、落实侨房政策安置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等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租住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所在单位集体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

  2.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符合申请条件的职工名单或申请需求及有关证明材料;

  4.批次租赁方案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经单位审核确认后,由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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