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厦门同安区安置房政策

2019-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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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同安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区建设发展需要,进一步规范我区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工作,根据《厦门市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安置房的建设与管理,包括建设计划、项目建设、楼盘信息管理、配售管理、过渡安置补助费管理、物业管理、公建配套设施、维护及提升改造、产权证办理、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安置房是指由政府建设或回购的,用于财政性投融资建设项目和其他由政府负责征收的建设项目的安置用房,以及用于危房改造、地质灾害点搬迁、政府土地收储的安置用房和由市、区政府确定用途的政策性住房。

  安置房应严格按本暂行规定配售并专项用于所批准的安置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按照总量控制、集中管理、按计划建设的原则,全区安置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回购、统一配售、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成立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区安置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保障办”)挂靠区建设局,负责协调处理安置房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发改局、财政局、审计局、国土房产局、规划分局、土地房屋征收办、土地房屋征收事务管理中心、区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各镇(街、场)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安置房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计划

  第六条 各镇(街、场)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应于每年9月份向区保障办申报下一年度安置房需求计划。

  第七条 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对各镇(街、场)及其他安置房用房单位申报的安置房年度需求计划进行联审,并综合全区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投融资计划、农用地转用计划、城市空间规划等因素,按实际需求和适当增加提前量的原则编制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报经区政府批准后,确定安置房建设计划。

  第八条 安置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以划拨方式供应。

  停止审批企业利用乡镇企业用地、工业用地建设安置房的申请;鼓励土地收储机构收储集体建设用地、工业用地,在符合土地总体规划和城市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多渠道提供安置房建设用地。

  第九条 安置房项目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政府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计划。

  区保障办应依据区政府和市建设局(市保障办)批准的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综合项目安置对象、项目用地及周边配套等因素实施安置房项目建设。

  第十条 市规划委同安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会同拟建安置房项目所在镇(街、场)负责落实项目用地选址,安置房项目选址原则上应选择净地或不受征拆影响的地段,并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按照全区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负责将安置房的建设用地列入全区的土地供应计划,并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办理具体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区发改局按照经审批的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具体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安置房建设资金预决算审核,牵头协调安置房项目筹融资工作,审批安置房资金用款申请,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及对项目各项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监管等。

  第十四条 区保障办应于每年第四季度将下一年度安置房项目建设计划、规模、安置地点等相关情况在对外公示栏和门户网站进行公布。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安置房项目实行代建制或回购制,由区保障办作为业主单位,委托具有相应房产开发资质的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代建。由区保障办与代建单位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并实施管理。代建费按区财政性投融资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计取;尝试建立部分安置房项目试点代建总承包建设机制。由区保障办作为业主单位,在征得市、区政府批准后,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建总承包联合体单位(代建、施工、设计单位联合体)。

  鼓励市、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安置房,工程竣工验收后,区保障办就市、区属国有企业利用自有资金的安置房项目测算回购价格,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安置房项目收购工作。

  第十六条 按本暂行规定实行代建制的安置房项目,代建工作包含以下主要事项: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不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等编制管理;

  (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招投标工作;

  (三)项目的勘察、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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