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襄阳春节违规燃放烟花处罚

2020-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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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罚规定: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注:本规定是指《襄阳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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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阳市市区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烟花爆竹的燃放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28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市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划定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区域为:二广高速公路、福银高速公路、襄阳东外环和南外环合围范围。

  襄城区欧庙镇和襄州区峪山镇、伙牌镇、双沟镇、张家集镇,东津新区科技大道以东、内环南线以南区域除外。

  第四条 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依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

  工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

  城管部门负责依法制止、查处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燃放烟花爆竹环境监测及相关宣传工作,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其它各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落实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本辖区、本单位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深入开展燃放烟花爆竹禁放宣传教育,及时制止、劝阻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予以警告,并处罚款:

  (一)单位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500元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违反本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烟花爆竹,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禁放区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违反本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遵守本规定负有管理和教育的责任。监护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规定的,责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八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由第四条规定的部门受理举报。有关部门对举报人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对制止或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对打击报复制止人、举报人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各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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