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居民医保就医指南

2019-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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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保人员如何住院治疗?

  1、参保居民住院,须持《社会保障卡》(尚未领取社保卡的,持本人身份证)到参保地居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协议定点医院治疗。

  2、经治医师核对人、证相符后,办理医保住院登记手续,医护人员要向患者发放《住院须知》、《医疗服务情况反馈表》,并每天向患者发放住院费用“一日清单”,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使用统筹外医疗项目时,须征得参保患者或家属同意。

  3、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600元、1000元;

  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每次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800元。

  参保居民在定点街道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一级和二级定点医院、三级定点医院住院发生的符合统筹基金支付规定的医疗费用,按照一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0%、55%,按照二档标准缴费的报销比例分别为85%(基本药物为90%)、75%、65%。

  4、自2017年度起,参保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最高限额为20万元。

  5、参保居民出院结算医疗费用时,只需缴纳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余费用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院结算。

  参保人员如何办理转诊转院,如何结算费用?

  参保患者应根据病情合理选择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因病情确需转院的,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逐级转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的原则,办理相关转诊转院手续。

  泰安市内转诊转院的,经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就医医院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转往泰安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自转诊转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及登记手续。报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对大学生实习、寒暑假期、因病休学等符合规定的不在校期间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市内三级医院住院医疗待遇。

  转诊转院或急诊住院,在市外非联网医院发生的费用,患者出院后及时携带住院病历复印件(医院主管科室盖章)、有效报销凭证、费用明细清单、转诊转院备案表等材料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发生的费用,在省内市外医院的,个人先自付10%;

  在省外医院的,个人先自付15%,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转院到山东省联网医院住院的,参保人员按照参保地有关转诊转院相关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并领取《山东省异地就医备案表》,持该备案表按照山东省社保局有关规定到异地就医医院就医,出院结算时个人承担自负部分,其余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发生的住院费用个人先自付30%,并执行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其余部分按本市三级医院就医待遇标准执行。

  未成年人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如何结算门、急诊费用?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意外人身伤害事故,其门诊、急诊费用,符合统筹支付范围超出1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给予70%的补助,每个医疗年度最高补助10000元;

  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生的无责任人的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门诊、急诊费用,治疗结束后, 15日内由本人或学校携带门诊病历、费用清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有效报销凭证等有关材料到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报销。

  居民发生无第三方责任意外伤害住院待遇如何规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因无第三方责任人意外伤害需住院治疗的,需填写《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个人承诺书》,报入住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协议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科)初审后,3日内持《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备案表》、《泰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住院报销个人承诺书》、门诊病历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经审核合格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按同级医院报销比例的60%支付,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0元。符合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照大病保险制度执行。

  我市规定的居民门诊慢性病病种有哪些?

  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肾透析、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血友病、糖尿病、冠心病、肺源性心脏病、类风湿性关节炎、风湿性关节炎、慢性病毒性肝炎、脑出血(并发后遗症)、脑梗塞(并发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病、结核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脑瘫、儿童智障、儿童孤独症、儿童听力障碍、儿童苯丙酮尿症、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治疗)、癫痫、慢性肝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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