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2019-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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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宁人社〔2019〕21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职业培训补贴的引导激励作用,有效扩大职业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有力促进更高质量更充分就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完善我市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南京培训补贴在哪申请

  一、补贴对象

  (一)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未就业、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及在宁高校学生(指在宁各类全日制高校学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职业教育类院校学生,下同)、归国留学人员等。

  (二)非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愿的在我市登记失业、符合条件的在职人员及在宁高校学生、归国留学人员、港澳台人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二、补贴培训类型

  (一)职业技能培训。包括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社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等相应证书为依据的就业技能培训;以适应岗位要求和必备职业素养为内容的企业岗前培训;获取相应证书的企业岗前技能和岗位技能提升(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下同)培训等。

  (二)创业培训。包括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含产生你的企业想法(GYB)、创办你的企业(SYB)、改善你的企业(IYB)、扩大你的企业(EYB)、网络创业及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其他创业培训等。

  (三)见习培训。包括16至24岁失业青年和未就业高校大学生的就业见习与创业见习培训。

  (四)其他培训。包括以就业政策和必备求职知识为内容的职业指导培训;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特色项目培训等。

  三、补贴标准和方式

  (一)职业技能培训

  1. 就业技能培训

  (1)备案申报。具备政府补贴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应在开展培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开班申报表、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经批准后方可培训。

  (2)补贴标准。符合补贴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子女、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群体以及毕业前两年在宁高校大学生、在宁归国留学人员及港澳台人士等,当年参加培训取得相应证书,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培训和鉴定补贴。

  (3)补贴申领。实行“先培后补”的办法。学员培训取证后,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申领补贴。补贴分为个人申领或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两种方式。个人申领:向区(街、镇、社区)人社部门提交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学员身份证或市民卡复印件、相应证书复印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材料;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除前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代为申请培训补贴协议及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4)补贴支付。提交的材料先后经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人社部门拨付。个人申领的补贴拨付至学员个人市民卡银行户;委托培训单位代为申领的补贴拨付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学员生活费补贴分别拨付至鉴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和学员个人市民卡银行户。

  2. 企业岗前培训

  (1)备案申报。凡在我市合法经营、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不含人力资源和劳务派遣企业,下同)开展岗前培训,应在培训前15个工作日内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培训计划大纲、课程表、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材料。

  (2)补贴标准。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符合条件的新录用员工,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培训的,当年给予企业一次150元/人的岗前培训奖补。

  (3)补贴申领。培训结束后,企业应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向区人社部门申请,并提交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审批表、企业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加盖企业财务章的收款凭据或税务发票,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4)补贴支付。提交的材料先后经区、市人社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或委托市人社部门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3. 企业岗前技能培训

  (1)备案申报。开展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类的岗前技能培训备案申报同企业岗前培训。开展国家职业资格等证书的岗前技能培训,取证后申报

标签:    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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