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贫困生可领生活补助

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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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今年秋季学期开始,江西省将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以下简称生活补助)管理,确保资助工作的顺利实施。

  根据规定,每学期结束前,相关部门要通过银行卡或一卡通将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一律不得以现金、实物、服务等形式发放或抵扣。

  分为寄宿和非寄宿两个标准

  根据《办法》,生活补助分为寄宿生生活补助和非寄宿生生活补助。生活补助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生活补助重点保障建档立卡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以及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含城镇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

  严禁公示学生“个人敏感信息”

  生活补助按照“学年评定,学期发放,新增学生,重新评定”的原则审核发放。

  根据生活补助的申请与审核程序,每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出生活补助申请,并填写《江西省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申请表》提交学校。

  学校要成立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校生活补助评审工作。成员包括学校领导、资助工作人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等。

  初审通过的学生信息在学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情况学校拍照留存。公示时,应注意保护“学生个人隐私”,严禁公示“个人敏感信息”,超过公示期限应立即将公示信息全部撤下或删除。公示过程中如有异议,学校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不得以实物等形式发放或抵扣

  《办法》要求,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将受助学生信息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每学期结束前,通过银行卡或一卡通将生活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一律不得以现金、实物、服务等形式发放或抵扣。

  《办法》明确,生活补助由各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生活补助资金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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