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同胞在天津就业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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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为港澳台同胞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新招用和新调入的以本人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比例与所在单位相同,同一单位职工执行相同的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度的6月30日。

  二、缴存额。

  港澳台同胞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所在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港澳台同胞个人所有。港澳台同胞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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