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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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发改委、人民银行、人社部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长沙市辖区内人社部门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并公示的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的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

  二、联合惩戒范围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确定属于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的,实施联合惩戒:

  1、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2、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3、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4、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5、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6、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7、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法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8、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者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9、其他违法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2、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查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实施单位: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市医疗保障局)

  3、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实施单位: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4、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实施单位: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

  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相关部门)

  6、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市财政局)

  7、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实施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8、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市发改委、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9、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10、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11、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12、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湖南监管局)

  1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或注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14、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实施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

  15、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银保监会湖南监管局、证监会湖南监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16、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作为保险中介业务许可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股权、实际控制人备案的参考;依法限制失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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