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湖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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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24日,湖南发布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

  政策原文 《湖南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1、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从2020年2月起至6月,免征全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以单位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

  2、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从2020年2月起至4月,减半征收全省大型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免;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3、缓缴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费。

  受疫情影响,申请缓缴前连续3个月累计亏损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已停保的企业或完全停产的企业,不再办理社会保险费缓缴手续。

  《意见》规定,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单位)应按规定如实申报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确保参保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权益不受影响。企业(单位)要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工作。企业(单位)已缴纳了减免期间应减免的社会保险费的,多缴的部分可以抵缴下期应缴的社会保险费。

  上述政策措施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具体政策实施期满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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