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疫情期间工资支付安排【劳动关系篇】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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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国务院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是否属于法定节假日?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年法定节假日为11天,其中春节假期三天(初一、初二、初三)。根据人社部通知要求,企业要安排不能休假的职工“补休”。因此,尽管本次延长假期通知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延长的三天假期仍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应参照休息日相关规定执行。

  2、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的国务院延长的三天春节假期间,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按什么标准执行?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精神,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200%的劳动报酬。

  3、江苏省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工资支付周期是指工资支付计发时段,实行月薪制的工资支付周期为一个月),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因此,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复工前一天)的工资支付,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其中,2月3日至9日,2月3日至7日为工作日,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2月8日、9日为休息日,企业无需支付工资。

  4、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工资待遇如何规定?

  答: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支付职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5、经政府批准复工后,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该如何支付职工工资报酬?

  答:企业停工停产,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最长三十日),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6、经政府批准复工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该怎么办?

  答: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将该段时间视为职工带薪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可以向企业提出申请,双方经协商一致,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7、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是否领取工资报酬?

  答:应当领取工资报酬,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8、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工进行治疗的患者工资待遇标准是什么?

  答: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有关职工患病的医疗期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9、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职工隔离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人社部在人社厅明电[2020]5号的通知中也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10、在第9问所述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该怎么办?

  答: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1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单位应该如何支付工资待遇?

  答:《传染病防治法》、《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中均有相关规定,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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