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公积金提取材料

202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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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和缴存公积金专用存折原件和复印件;职工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同时根据提取原因提供如下有效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0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有效的购房合同、预付购房款总额的20%或以上的票据(发票或收据)、银行对账单;

  02、购买二手住房的,提供房地产交易机构签发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买卖双方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产权证;

  03、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建房批准证明、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发票或收据);

  04、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发票或收据);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产权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书、购买建筑材料票据(发票或收据);

  05、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个人住房(借)贷款合同、有还贷款记录的银行供楼(还贷)存折。若提前偿还贷款的,另需提供银行同意提前还贷的审批通知书;

  06、支付自住住房租金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及承租人家庭收入证明;

  07、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护照;

  0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09、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岁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连续3年未能再就业的有关材料和证明;

  1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休证》或《退休证》,无《退休证》的,提供身份证、户口证明(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并提供继承人、受赠人公证书或具有法律效力继承书;

  13、职工调离本市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调令;

  14、本市户籍职工迁出本市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户籍迁出本市的证明材料;外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的证明材料以及在外市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15、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的,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户籍证明和回原籍务农的证明材料;

  16、参军、上学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应征入伍、上学等相关证明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其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另需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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