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逐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住房贷款办理指南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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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市职工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扬州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未选择委托逐月提取方式的,仍按我市有关提取规定执行。

  办理对象

  住房商贷的主借款人及其配偶

  办理条件

  一、所提供的住房商贷、银行借记卡、本人身份证、婚姻状况等信息应当能够通过市公积金中心与相关数据共享接口查询并核验到;

  二、无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本息已结清;(注:如职工及配偶有在偿的公积金贷款(包括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部分),应当优先委托偿还公积金贷款,在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申请委托逐月提取。)

  三、当前未申请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

  四、未为他人提供公积金贷款担保或已解除担保责任;

  五、账户未被冻结;

  六、未签约其他还贷方式;(注:已绑定其他还贷提取方式的职工,应当先解除绑定,再申请委托。)

  七、所提供的住房商贷当月没有公积金转账偿还记录;

  八、正常缴存公积金;

  九、其他应当符合的条件。

  办理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借款合同;

  三、本人银行借记卡等办件材料(注:均为原件);

  四、若职工配偶申请的,另需提供结婚证。

  办理流程

  一、职工持办件材料至任意一个分支机构(不含油田),提出委托申请;

  二、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对委托申请进行以下审核:

  (一)、职工是否符合委托条件

  (二)、职工提供的办件材料是否齐全

  三、审核不通过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告知职工原因;

  四、审核通过的,分支机构工作人员应先确定职工的委托人身份(主借款人或配偶),在职工阅读并同意《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内容后,双方在委托协议书上签字(盖章)(注:《委托协议》应当一人一签,主借款人及其配偶)。

  提取规则

  一、职工应在缴存账户中始终保留《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签订时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包括住房补贴月缴额)6倍的留存额;

  二、一笔住房商贷单人委托的,职工缴存账户留存额以上部分;

  (一)、大于(等于)上月实际还贷额的,按上月实际还贷额提取

  (二)、小于的,按留存额以上部分提取。一笔住房商贷多人委托的

  三、先从主借款人缴存账户中提取,再从配偶缴存账户中提取,但提取总额不超过该笔住房商贷上月实际还贷本息。(注:报账提取的还贷本息不包含公积金转账还款。职工缴存账户不足规定留存额时,委托逐月提取操作暂停,且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扣。)

  打款模式

  一、市公积金中心从《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委托逐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签订的次月起打款;

  二、从商贷银行获取职工住房商贷上月还款金额作为报账提取依据;(注:首批商贷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后续新增商贷银行扬州将持续更新,关注扬州微信公众号可随时查看!)

  三、当月20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为职工计算可提取额并打款;

  四、打款成功的,再将该笔资金从职工缴存账户中予以提取;(注:首批支持打款的银行借记卡范围为: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后续新增银行借记卡范围扬州将持续更新,关注扬州微信公众号可随时查看!)

  五、打款日,银行借记卡若没有收到打款资金,职工可向缴存地分支机构咨询具体打款失败原因。

  六、若因银行借记卡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且职工缴存账户不发生提取操作,市公积金中心不再补打款,职工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注:职工应关注本人银行借记卡的正常使用和打款情况)

  七、由于银行系统等原因导致打款失败的,市公积金中心将重新打款,请职工安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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