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流程

201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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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1)具有扬州市区户籍;

  (2)曾在扬州市区参加过失业保险(登记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其军龄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

  (3)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扬人社(2017) 132号)界定的各类群体;

  (4)在扬州市市区按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

  按照当年公的市区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补贴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按照“自主申报、先缴后补”原则: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省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审核公示。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中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本区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3)审核投付。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季度汇总拟定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中请报告,报市财政拨付安排资金。

  (4)资金发放。各区(功能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将补贴资金发至申请人省社会保障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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