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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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安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布泰安市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大力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土地资源供给结构,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计划总量及供应结构

  (一)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2020年,市本级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7775亩,其中新增建设用地控制在5069亩,存量建设用地2706亩。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结构。2020年,市本级计划供应住宅用地2764亩。计划供应商服用地956亩。计划供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171亩,其中教育用地467亩,医疗卫生用地123亩,公园与绿地用地192亩,其他公建用地389亩。计划供应工业用地2873亩。计划供应特殊用地11亩,全部为殡葬用地。

  附件:泰安市2020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表

  

  

  

  

  

  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导向

  (一)继续落实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的土地政策, 切实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根据国家产业用地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当地产业发展情况,统筹安排项目用地,重点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和新旧动能转换等重点建设项目,支持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医疗、体育、公益性养老、抢险救灾、政府组织实施的急需公共服务设施等民生项目。

  (二)推进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支持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障“优先发展类企业(A类)”、鼓励“支持发展类企业(B类)”、倒逼“提升发展类企业(C类)”、整治“限制发展类企业(D类)”。支持工业转型升级项目,鼓励开发区、产业聚集区规划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科技企业孵化器。

  (三)实行差别化供地政策,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对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的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医疗、教育、文化、养老、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除可按划拨土地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四)创新住宅用地供应方式,加大住房保障工作力度。坚持房地产用地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有序实施的原则,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鼓励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制定与市场需求相适应的商品住宅用地出让计划,合理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

  (五)实行建设用地“增存挂钩"机制,盘活利用批而未供和闲置低效土地。支持盘活产能过剩退出企业土地资产。鼓励和支持优质企业实施收购重组,以产权转让、资产置换等多种方式盘活有效资产,创新低效用地盘活路径,鼓励低效用地企业主动退出,政府收回用地再开发。

  三、保障措施

  (一)做好用地保障,加强计划实施沟通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解决计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对疫情防控项目和省重大项目、强弱项补短板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项目及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卫生、乡村振兴、扶贫等社会民生项目,可以预支部分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项目落地。同时项目化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开工作为配置计划指标的依据,切实提高计划指标的使用效益。

  (二)认真落实各项产业用地支持政策。依据上级制定出台的各项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用地政策,细化实施措施,推进产业用地政策落实,主动对接产业用地新需求,保障新产业发展用地,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最大限度鼓励盘活现有建设用地发展相关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和土地利用结构调整优化。

  (三)加强土地供应供后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实施的动态跟踪管理,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重点地块开发建设情况的跟踪,推进产业用地监管制度化,实行全流程监管,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供地信息、供地结果等动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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