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引进政策2020【附最新消息】

202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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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细则已出,2020年5月1日起按此执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规范我市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等行为,特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服务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有意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二)为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本单位在岗职工办理落户申请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二、申请落户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

  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政策全文和更多详情请看4月22日苏州发布的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具体申请条件如何申请都做了说明!

  2020年5月1日后,执行以下政策:

  为进一步抢抓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江苏自贸区苏州片区等国家战略叠加机遇,加快构筑人才竞争发展新优势,奋力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最前列,市政府决定对人才落户相关政策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四、申请及办理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对拟落户的对象实行公示制度。

  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诚信备案机制,凡发现违背诚信承诺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等失信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予以惩戒。在人才落户过程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处理。

  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七、本通知适用于苏州市行政区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八、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根据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政策文件,2020年5月1日前执行的人才引进政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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