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人才礼遇分类认定办事指南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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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办法》(张委办〔2018〕85号)、《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实施细则》(张人才办〔2019〕2号),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开展分类认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系2019年1月1日以后“首次”从张家港市以外全职引进到我市各类企业和列入支持目录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工作,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并符合《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目录》规定的A~F类条件。(点击查看A~F类条件)

  ?申请材料

  ?基本材料

  1. 《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

  2. 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申请人身份证件、张家港市民卡(如有);

  4. 劳动合同或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属创业人员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5.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不含补缴)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材料;社会保险未在我市缴纳的,须提供在我市连续正常缴纳个人所得税6个月(含)以上的证明材料,还须提供用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为人才缴纳社会保险的委托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人才在外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非应届毕业生提供上一家单位离职证明。

  6.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具有学历、学位的人员提供)、职称证书(具有职称的人员提供)、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具有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提供)。

  ?认定类型佐证材料(根据申请认定类型提供)

  1.拟按本科及以上条件认定的人员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1)取得国内院校颁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须提供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如何认证详见学信网);取得国内院校颁发的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如何认证详见学位网)。

  (2)取得国外院校颁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

  (3)取得港、澳、台地区院校颁发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学士及以上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如何认证详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官网)。

  2.拟按职称等级认定的人员,如其职称系在外省(含中央部属在苏单位)评审取得,须同时提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公布文件、能反映获评该职称以来工作单位情况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如申请对象的职称在具备评审资格的国有企业评审取得,另须提供该企业具备评审资格的证明文件。

  3.拟按职业资格等级认定的人员,如其职业资格证书系在外省取得的,须在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中查验后方可认定。

  4.拟按获评各类人才计划认定的人员,须提供获评相应人才计划的批文、证书等证明材料。

  5.拟按年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额认定的人员,须提供上一个自然年度(1月~12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如来港时间较短,无法提供一个完整年度的完税证明,可提供申请时间之前连续12个月的完税证明;缴税时间超过6个月未满12个月,但缴税额度满足条件的,可以申报。

  6.拟按留张家港创新创业的博士后认定的人员,须提供博士后出站证明。

  7. 拟按自主创业并带动3人及以上就业的普通高校或职业院校毕业生认定的人员,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纳税证明以及为3名以上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8. 符合《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目录》规定条件的其他人才,须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如荣誉证书、获奖证书、研究课题结题材料、学术论文、任职经历、创业证明等。

  ?家庭情况证明材料

  1. 申请人已婚的,提供配偶身份证件、结婚证;

  2. 申请人已育有子女的,提供家庭户口簿(外籍人才提供子女关系证明)。

  ?申请程序

  01申请

  申请人填写《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申请表》根据本人申请类别及本人家庭实际情况,按照申请材料要求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要求提供复印件的除外),经用人单位、所在区镇或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无误后加盖公章。申请人本人携申请材料至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02受理与认定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当场出具《张家港市人才礼遇分类认定证明》。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当场能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接件受理人员应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审批材料

标签:    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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