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园区税务延期申报和缴纳业务指南

20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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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积极及时兑现疫情防控的政策支持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运输税收优惠

  属于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税收优惠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自主申报享受。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适用一次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在优惠政策管理等方面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的规定执行。企业在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应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4行“二、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在《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第10行“(三)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填报相关情况。企业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固定资产记账凭证、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三类资料。

  (2)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园区税务局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3)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2.农业生产者税收优惠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3.公益捐赠

  (1)企业所得税申报:企业享受9号公告规定的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企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按照会计核算相关规定,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已经全额列支,企业按实际会计利润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在税收上也实现了全额据实扣除。因此,企业月(季)度预缴申报时就能享受到该政策。年度汇算清缴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捐赠,以及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的办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执行。可以在预扣预缴环节中的工薪所得、分类所得中扣除,也可以在汇算清缴期间统一进行扣除。其中,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时,需在填写《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时,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

  9号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流转税申报: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4.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个人所得税

  (1)符合文件规定予以免征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在申报表免税所得栏目中填列即可。

  (2)单位发给个人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不需要进行税务操作。

  5.“四技转让”收入免税

  提供防疫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免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免税销售额栏次,并填写相关附表。

  6.医疗服务免税

  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7.增值税简易计税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简易计税收入,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享受,填入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8.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及发票开具

  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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