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正式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限确定

202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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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31日下午,南宁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条例明确规定,正式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使用期为十年,临时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为三年,过渡期满或者号牌已被注销仍继续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要受罚。此外,在条例施行前已注册登记取得正式号牌,但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执行号牌将实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为十年,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号牌有效期届满后,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公共交通发展、城市道路等情况决定是否延续;不再延续的,号牌予以注销。

  也就是说,在条例施行后,登记取得小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有效使用期为10年;只取得大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3年过渡期满后,不得再上道路行驶。

  驾、乘人不佩戴安全头盔将被罚款:

  为了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增加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等内容。

  超标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高发、频发,不佩戴安全头盔是造成交通事故伤亡的重要原因。为了增强超标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遏制道路交通事故发生,降低事故伤亡风险,《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违反的处以二十元罚款。

  针对驾驶非法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以及过渡期满或者号牌已被注销仍驾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予以罚款,对拒不恢复原状或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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