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措施

2020-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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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加强市场监督管理若干措施

  一、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防疫物品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板蓝根等防疫物品监测,价格实行一日一报,严格实行终端价格管理,一次性使用的普通口罩价格不得超过1元/只,消毒酒精价格不得超过疫情发生前价格。密切关注市场动态,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控的前瞻性和针对性,跟踪苗头性、潜在性、倾向性问题。一旦发现价格异常波动,及时预警,快速妥善处置。对于市场紧俏的口罩、消毒液、医用酒精等防护用品,支持和鼓励经营者组织扩大生产,增加市场保障供应,满足群众需求,但必须合理取利,进销差价率最高不得超过30%。对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不明码标价、串通涨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严把生产经营采购溯源关、环境消毒保洁关、从业人员健康关、生产经营加工操作关。对2020年1月19日后有效期届满的健康证明,因疫情影响无法取得新证的,其原健康证明视为有效,有效期截止到我市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解除后90日内。督促食品经营单位对相关设施设备、场所地面等进行定期清洗消毒。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要加强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送餐人员的监督管理,全面实施“无接触”式配送、“无接触点取餐”外卖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集体聚餐,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全市各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食堂要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按照“非必须,不提供”原则,必须供餐的,实行分餐制或打包送餐。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督查检查,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期间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各环节的制度要求。(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配合)

  三、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充分利用检验检测技术手段,对洗手液、次氯酸钠溶液、一次性卫生用品、一次性塑料餐饮具、餐具洗涤剂、肥皂、食品用塑料包装及容器等疫情防护用品实行监督抽查,对抽检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依法处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行为,将高价口罩、假冒口罩、“三无”口罩、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口罩作为打击的重中之重,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处理一批案件。全力保障防控单位红外测温仪、体温仪表等计量器具检测需求,确保量值准确。开辟疫情防控期间涉刑案件物品检验检测绿色通道,提高检验检测效率,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四、加强药械安全监管。加快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应急备案速度,对具备应急产品备案的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安排专人,实行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对已备案的第一类防护类医疗器械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紧盯国家药品监管局审评审批的试剂盒等医疗器械品种,加强全过程注册申报指导,全力服务疫情防控需要。对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涉及的治疗药品和疫情防控所用医用防护口罩、防护服等产品经营企业,加强重点品种、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制售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违规行为。督促药品零售企业按照省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严格执行销售用于治疗发热、咳嗽、腹泻类药械产品的登记报告制度。(市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市场交易监管。加强对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的监管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全面禁止活禽交易,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第一责任,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对开业的农贸市场、集贸市场和超市加大巡查、督查力度,对测量体温、佩戴口罩、清洗消毒、关闭中央空调、保持通风等疫情防护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一律关停整改。对于农村开放式的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立即采取封闭或隔断的方式只保留一个出,形成闭环经营。严格执行《市场监管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年第4号)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野生动物交易活动,严禁违法从事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野生动物及制品等交易活动,严格对野生动物饲养繁育场所实施封控隔离,严禁对外扩散和转运贩卖野生动物,严禁通过网络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交易行为,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从重予以处罚,对经营者、经营场所分别予以停业整顿、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牵头,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合肥海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广告监管。严格疫情防控期间各类广告发布、审查等制度落实,禁止发布含有涉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治疗、治愈”等内容的违法广告。严格履行广播、电视、报刊、网站、APP、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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