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东莞积分入学征求意见稿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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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更好地解决我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招生管理,我局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收到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草拟了《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东莞市义务教育阶段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积分制入学积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2月3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dg_jfrx@126.com; 2.通过信函邮寄至:东莞市东城街道八一路1号东莞市机关二号大院基础教育与信息化科,邮编523125。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信函信封注明“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

  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非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管理,推进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父或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父或母”)在本市生活居住或就业经商,其非本市户籍适龄子女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把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规模和分布,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对校舍建设的需求,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建立并完善工作制度和保障制度,依法保障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四条 教育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工作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围,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年调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位供给,指导和督促中小学校做好接收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负责对各中小学(幼儿园)及积分制入学服务点进行积分制入学业务指导,以及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财政部门按现行经费供给方式及办法,切实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向民办学校购买服务(含购买学位和学位补贴)的教育经费供给。

  公安部门负责异地务工人员居住证的办理,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办理居住证的情况和居住证办理年限等项目的审核和评分,协助提供本市实有人口中6至18周岁学龄人口数据信息情况,以及协助清理无证办学,维护学校治安秩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税务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纳税情况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积分制入学家长方在本市开办企业或个体等信息的审核和评分,并协助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积分制入学本市居所项目的审核和评分。

  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的技术支持,以及对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系统提供相应的建设建议和运营指导。

  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公办学校实际在校学生人数和学生变化趋势等因素核定学校的教职工编制。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设施项目用地实际需要,指导项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指标、办理用地审批手续;项目用地所需用地指标由教育部门、自然资源部门配合争取由省指标解决,保障教育发展用地需要。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协助配合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和积分制入学相关工作。

  第五条 凡年满6周岁且不超过18周岁,有正常学习能力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选择其父或母一方作为“家长方”,按规定申请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

其中:(一)家长方是东莞市户籍居民,可直接为其适龄子女提出入学申请;

  (二)家长方是非东莞市户籍的,须符合以下条件:

  家长方是中国境内非东莞市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或在本市依法办理居住登记;

  家长方是港澳户籍的,须持本市有效《港澳居民居住证》或在本市办理《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家长方是外国户籍的,须办理本市有效《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可以按照积分制入学政策规定,通过积分制入学方式,申请入读申请地所在园区、镇(街道)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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