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0-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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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要求,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核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疫情防控需要进行动态调整的,按调整范围执行。

  二、申报企业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见附件)明确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三、申报流程

  (一)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按要求如实填写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所属地发改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其中,属于市(县)国资管理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由市(县)国资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后,报市(县)发改委(局)。

  (二)各县(市、区)发改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对申报名单进行审核汇总,在征求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将名单报市发改委汇总。

  (三)市发改委征求财政、税务等部门意见后汇总本地区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以正式行文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省发展改革委审核确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后,报送省财政厅、浙江省税务局。

  四、加强名单管理

  各县(市、区)发改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应认真加强名单管理,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企业申报实行承诺制,各企业要如实申报,合法合规经营。一旦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将按规定要求对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并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取消违规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有关工作要求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自即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确定。

  申报联系人:

  衢州市发改委,柴艳芳,3089601、18857001214,qzsfgwcyf@126.com

绿色产业集聚区,杜相威,3888409、15157077517,56332487@qq.com

柯城发改局,包欣欣,3025967、17774272932,jessie_xuke@126.com

衢江发改局,徐菊珍,3838859、13819006777, qxxjz@163.com

龙游发改局,叶斌斌 ,7567080、18767049803 , 630086884@qq.com

江山发改局,吴步勇,4027115、13587013237,408471305@qq.com

常山发改局,吴玉川,5662707、13867014404,519330742@qq.com

开化发改局,汪高峰,6529603;13675705905,316264017@qq.com

标签:    疫情    传染病    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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