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202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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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2月13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于黄山市市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以及《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0〕6号),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持续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2020年市级涉企财政资金优先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提振市场信心,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加快涉企财政资金拨付,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的,原则上4月底前完成资金拨付;兑现周期较长的政策资金,可按进度兑现。(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

  二、强化金融扶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压降成本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原有水平基础上下浮10%以上,确保2020年普惠小微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对现有企业存量贷款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及时给予无还本续贷或展期支持,积极通过调整付息周期缓收部分贷款利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企业,适当降低放贷条件,积极满足开复工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加大再贷款、再贴现资金运用,全年累计发放不少于10亿元的再贷款、再贴现。

  市及区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将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免收涉及防疫物资生产、销售、运输小微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用。市级续贷过桥资金取消上浮30%的要求,按年利率4.35%执行。对2020年1月1日起新发生的、无需提供抵质押作为反担保、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2%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同级财政按照年担保贷款实际发生额的1%给予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对单一融资担保机构单户企业担保贷款业务的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鼓励保险机构以优惠费率为受疫情影响企业办理保险业务,并适当扩展责任范围。疫情期间,企业可申请已投保责任险报停,财产险保险费用可延期至7月底前缴纳。(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黄山市中心支行、银保监会黄山监管分局、黄山信投集团)

  三、减免缓缴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受影响较大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四、加大稳岗支持。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照50%的比例返还企业上年度实际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对不裁员、少裁员的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按6个月的2019年末全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企业上年度月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按照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补贴。对疫情防控防护设备设施定点生产企业提前复工期间、节假日期间和疫情防控生产期间加班加点用工的,按照实际用工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天200元就业补助。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按每人1200元给予企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

  五、缓缴社会保险。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与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协议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交、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市公积金中心)

  六、降低要素成本。降低中小微企业用电、用水、用气等成本,疫情期间企业执行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工业企业用水、用天然气价格均下调10%。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确因流动资金紧张、缴费困难,实行“欠费不停供、不收滞纳金”措施;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由企业补缴缓缴的各项费用。强化土地要素保障,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土地出让金,缓缴期不超过3个月,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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