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直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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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

  二、缴费标准

  单位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低于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为基数按2%缴纳。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大病保险交费为每人每月10元(其中单位6元,个人4元)。

  三、个人账户

  在职职工按照缴费基数的以下比例划拨个人账户:45岁以下为3%,45岁(含45岁)以上为3.5%,退休人员以本人养老金为基数按4.2%划拨。

  四、市内定点医院住院

  (一)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本市定点医院住院,纳入统筹范围的住院费用支付标准如下

   注:

  1、1个年度内,从第2次住院开始,在职职工、退休职工住院起付标准每次分别降低150元、200元;

  2、在中医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低100元,支付比例提高5%,最高95%;

  3、恶性肿瘤患者住院治疗的,每年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精神疾病患者住院治疗的,取消起付标准。

  (二)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出院时实行联网结算,即时报销,患者只需交纳自己应该负担的部分;因欠费、办理退休手续等原因无法联网结算的,待补足医疗保险费后到医保服务窗口报销,12个工作日内将报销资金打入参保人员社保卡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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