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新能源汽车补贴申请指南【对象+标准+流程】

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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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时限:

  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

  补贴对象:

  车辆补贴

  补贴产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的,且已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国产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补贴对象:地方财政补贴对象为消费者。销售单位在销售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时,按照扣减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地方财政按程序将新能源汽车销售单位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销售单位。

  充换电设施补贴

  补贴产品:在2019年6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建设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以及安装的个人充电桩。

  补贴对象: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施投资主体,以及在本市购买新能源汽车并上牌的个人消费者,在自有(或有1年及以上使用权)固定车位上通过电力部门报装的自用充电桩。

  补贴标准:

  车辆补贴:

  1、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50%给予地方配套补贴。

  2、燃料电池汽车按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3、享受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贴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中央财政补贴后计算地方财政补贴金额。

  充换电设施补贴:

  公用和共用充换电设备(含充换电站、桩及装置),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给予一次性600元/桩的充电费补贴,由电力部门以充值方式划入个人消费者自用充电桩电表账户。

  申请条件:

  1.消费者申请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的,其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须在本市购买、上牌且在本市运行。

  2.单位消费者应是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各类法人组织,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

  3.个人消费者购买车辆时,应是持有效期范围内的本市身份证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的本市《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且近两年(含)连续在本市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驻杭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

  4.非在杭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杭销售新能源汽车的,须在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或委托一家在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

  5.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应向企业所在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申请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公告参数、推荐目录、产品售价、生产企业销售委托书、实时监控功能等。

  6.参与本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车辆(不含个人购买燃料电池汽车),应由新能源汽车运营机构向市交通局提出推广申请并经核准。申请推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推广数量、车型、生产厂家、售价、电池(包括燃料电池)容量、成本、用途等。

  7.个人消费者购买燃料电池汽车的,可享受补贴的车辆不超过1辆。

  8.个人消费者购买燃料电池汽车,自初次登记之日起2年内,不得过户给非个人用户。

  申请流程:

  车辆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销售单位填写《杭州市购买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并将申请表和以下材料的复印件装订成册,分别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提出补贴申请:

  (1)车辆销售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已售新能源公交车、、燃料电池汽车车型的检验报告;

  (3)提供购车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车辆买卖合同;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电池、电机、电控发票(价格证明);完税证明;车辆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

  (4)销售车辆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相关材料;

  (5)企业申请补贴信息真实性承诺书。

  经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审核确定后,联合行文拨付资金。

  充换电设施补贴

  由符合条件的充换电设施建设单位填写《杭州市充换电设施项目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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