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珠海共享单车运营企业违反规定处罚

2020-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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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超配额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运营方案擅自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清理违规停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主体退出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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