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2020年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有什么调整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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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缴存范围:

  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纳入,新增支持“优秀人才”缴存政策

  二、“缴存办法”与原《缴存细则》比较,发生了哪些变化?

  据介绍,“缴存办法”对缴存范围和对象进行了补充,新增“外国及港澳台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社团常驻本市代表机构”,将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人员纳入缴存对象。

  明确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主体,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新增支持“优秀人才”的缴存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单位可按本市最高缴存基数和比例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比例:

  职工和单位分别为5%-12%,个人缴存自行申报比例为10%-24%。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为5%-12%。即单位可以在5%-12%区间自主选择缴存比例,低于5%的,需要履行降低缴存比例审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12%缴存比例。

  个人缴存者的缴存比例由其自行申报,缴存比例为10%-24%。

  “缴存办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形加以明确规定:职工退工当月工作时间满半个月,单位应当为其按上月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职工,因无法统计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可以与职工协商确定月缴存工资基数,基数应当符合本办法上、下限规定。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困难单位可缓缴,缴存比例可降至5%以下。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是“缴存办法”的重点,明确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条件和手续材料,连续亏损6个月及以上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由分支机构初步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和审批,并报市公积金管委会备案,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降至5%以下。

  “缴存办法”还新增有效凭证和缴存证明条款,明确向单位和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和开具缴存证明的有关规定。着力推进住房公积金“不见面审批(服务)”,新增网上缴存章节内容。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申请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原《细则》为6个月)向市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对于违规办理缴存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实施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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