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2019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调整?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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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调整项目和标准

  1、伤残津贴

  (1)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加230元、206元、202元、199元;伤残津贴调整后总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与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按不低于189元、179元的标准调增。伤残津贴调整后总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2、生活护理费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生活护理费月标准分别调整为2923元、2339元和1754元,超出标准的按原标准发放。

  3、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69元。

  4、伤残津贴补差金额调整

按《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盐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盐城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盐人社发〔2018〕288号)规定执行。

  二、调整范围和执行时间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以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相关定期待遇。今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于7月1日起参照本办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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