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通知

2020-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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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出以下意见。

  一、自2020年2月起,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

  二、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吐鲁番市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为3个月,暂不实施减征。

  三、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间不影响职工医疗保险待遇。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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