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关于保障肺炎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若干措施

20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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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保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有序通行若干措施

  一、保障公路网通行顺畅。严格落实“一断三不断”的要求,即坚决阻断病毒传播渠道,保障公路交通网络不断、应急运输绿色通道不断、必要的群众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道不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取封闭高速公路、阻断国省干线公路、硬隔离农村公路等措施,切实保障公路网有序运行。高速公路确需实施封闭的或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确需实施阻断的,须由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请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依法报送备案;农村公路确需实施硬隔离的,由各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后实施,并依法报送备案。原则上,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不得设置乡(镇)界检查卡点,确保全市干线公路通行畅通。

  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面交通管控,及时增派警力进行疏导,确保高速公路右侧应急车道畅通,对非法占用应急车道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必要时,采取警车引导方式,保证应急物资、医患人员运输车辆快速通行。进一步加强普通公路交通疏导工作,避免造成车辆大面积拥堵。

  二、确保应急物资优先通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要强化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的服务保障。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

  三、统筹做好其他生产物资运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保障电煤、油气、化工、饲料、种子、农资等各类生产生活物资运输通畅。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发改、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要积极主动帮助解决车辆通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持有统一式样通行证的车辆经测温后快速放行,对未持证车辆在人车核录、测温后快速放行,不得阻碍通行。

  四、做好重点地区物资运输组织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里部署,做好疫情重点地区物资运输保障,对确需进出湖北省等疫情重点地区的物资运输,由所在地县级疫情防控领导机构向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申请,由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报请省疫情防控应急综合指挥部,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运行。车辆运营途中,要服从沿途疫情防控部门相关指令,主动配合做好检查、测温、登记等工作。对我市和往返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的车辆,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结合群众生活、企业生产需要,保障有序通行。

  五、简化通行办理手续。对跨省、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自行打印、填写,并报所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对伪造通行证和假冒应急物资运输的车辆、人员及企业法人,纳入信用管理。

  六、储备应急运力。各地要进一步充实完善道路客货运应急运力库,各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运输企业要明确责任人,保持通信畅通,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运输任务。应急运输运力保障,市本级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市)由辖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

  七、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要求,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期间道路物资运输安全监管工作。要加大执法力度,突出长途运输、危货运输、大型载重车辆等重点,严厉查处超载超限运输、无证驾驶、疲劳驾驶和非法从事道路物资运输行为。要加强道路运输货运场站的安全管理,特别要做好防火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给疫情防控工作添乱。

  八、严肃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负责、部门协作、区域联动的原则,及时协调解决疫情防控期间物资运输有序通行中存在的各类问题,严禁无故推诿、搪塞、拖延,严禁出台各种“土政策”阻碍省内及市域间各类物资运输,严禁各地违规设卡阻碍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对不及时协调解决问题、阻碍物资运输车辆正常通行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九、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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