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公租房最新的情况

2019-01-22
阅读 17

  本文一共3页,第一页为申请条件,第二页为申请流程,第三页为租金、安排等事项,如需浏览可直接拉到最下面点击分页,以下为未来公租房的新政策(有可能是18年实施)

  最新消息

  我市将逐步转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现有存量公共租赁住房完成分配后,不再安排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以后将按照房源筹集情况,进行轮候配租或者实行补贴发放

  三、其他安排

  租金安排

  1、对A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我市现行公租房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2、对B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60%确定;

  3、对C型保障对象,其租金标准按市场平均租金的70%确定。

  另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市场平均租金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会同市物价局委托专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项目周边半径2公里范围内同区域、同等级普通商品住房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每年评估并公布一次。承租人应按配租入住当年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在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租金标准原则上不作调整,低保家庭或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家庭,免收物业管理费,由财政予以全额补助。

  2、承租人(含租赁补贴对象)应当在每年年末前向承租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主动申报家庭收入、财产、人口、住房变动(实物配租对象还要申报水、电缴费情况)。

  3、对主动申报的情况,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组织抽查,对超过6个月不主动申报,或在抽查中发现虚报、瞒报以及欺骗、造假行为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或补贴协议),立即收回住房(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年审安排

  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于每年第四季度统一组织对下一年度租赁合同期限届满的承租人的年审工作。

  1、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继续实施保障。

  2、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3、实行租赁补贴保障方式的,资格年审通过的重新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未通过的,自未通过之日的次月停发租赁补贴。

  另外还需注意

  1、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应通过水、电缴费系统核查承租人水、电使用情况,对明显低于正常使用水平的,应入户调查,对无正当理由空置公共租赁住房超过6个月的,应解除租赁合同,立即收回住房。

  2、公共租赁住房和社会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前应退出原承租住房或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清退安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障家庭,将被取消保障资格,并依照合同约定予以清退处理:

  (1)通过不正当手段虚报瞒报申请资料,骗租骗保的;

  (2)转借、转租所承租“两房”或以“两房”谋利的;(3)改变“两房”用途的;

  (4)破坏或擅自装修“两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在“两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闲置所承租“两房”的;

  (7)累计六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另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应退出“两房”但在我市城区确无其他住房的家庭,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搬迁过渡期,搬迁过渡期租金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收取。

  2、搬迁过渡期满不腾退的,由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依法强制执行,并按市场平均租金两倍加收罚金。

  3、属于租赁补贴保障的,立即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4、对拒不执行腾退决定的,市国有房产管理中心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住房

标签:    租房    房产    租房补贴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