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9最新政策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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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2019最新政策如下:

  大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统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城乡统筹,个人自愿,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

  (二)多方筹资,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

  (三)基金使用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三条 大连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市、县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工作。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教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且年龄超过18周岁的城乡非从业非全日制在读居民(以下简称成年居民)。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就读的学生;其他具有我市户籍或我市居住证未满18周岁的居民;转出户籍前为我市户籍的华侨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下统称未成年居民)。

  (三)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部委所属、省属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就读的全日制学生(以下简称大学生)。

  第二章 参保缴费

  第五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按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实行预缴制,预缴期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在预缴期内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参保费用后,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大学生可按学制年度参保,按照入学时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学制年数的保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管理办法由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以中途参保,中途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年度标准缴费,并按照以下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参保并缴纳出生当年度保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在其他地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我市落户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在解除劳动合同当年参保并缴纳当年度保费的,自缴费次月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人员,办理参保手续后,自参保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在我市中小学、高校和科研院所入学当年预缴期内随所在学校参保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人员,自当年9月1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六)非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参保的人员,补缴当年度保费后,参照前款有关规定享受待遇。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未在预缴期内参保的,新生儿未在出生3个月内参保的,可在缴费年度的1至9月补缴当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自补费满2个月后的次月1日起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劳动年龄内成年居民在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参保险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以下办法接续:

  (一)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随用人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自动中止。其中,在转换险种当年,参保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中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期间恢复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缴费年度内灵活就业的,应在预缴期内停缴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于次年1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转换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应在预缴期内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自当年12月起停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从次年1月1日起转换为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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