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才落户办理指南

2019-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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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才落户办理指南

  办理地点: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分―11:30分;下午13:00分―16:30分(国家法定假期除外)具体电话联系确认。

  设定依据:

  《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

  (一)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经认定后,可按上述标准办理。

  (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本市工作所聘岗位相符的4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40周岁以下技师、35周岁以下高级工。

  (三)符合(一)、(二)条件的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10周岁;获得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5周岁。

  申请条件: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才落户

  一、申请条件

  《大连市户籍管理若干规定》

  第十条 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的下列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落户。

  (一)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40周岁以下普通高校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专科毕业生。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境)外取得学历经认定后,可按上述标准办理。

  (二)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专业职种与本市工作所聘岗位相符的45周岁以下高级技师、40周岁以下技师、35周岁以下高级工。

  (三)符合(一)、(二)条件的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10周岁;获得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5周岁。

  二、申请手续

  1、基本手续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内勤民警应到公安部“门户网站”核对迁移人员登记信息;同时核验不随迁配偶应系未纳入国家计划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上)、婚姻状况证明;

  2.落户地址手续

  (1)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交《不动产权证书》(含《房屋所有权证》或取得“房屋备案合同、购房发票、完税证明”的情形);

  (2)落户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直系亲属《不动产权证书》及房主到派出所签字的《同意落户意见书》;

  (3)落户单位集体户的,提交单位集体户口簿首页(首页复印件单位加盖公章的予以认可);

  (4)落户空挂集体户的,提交《个人声明》(声明无“合法稳定住所、直系亲属可供落户、单位集体户”等情形),单位注册地所在地派出所核验办理;

  3.申请人在注册地为我市用人单位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须使用劳动(聘用)合同核验其专业职种是否与所聘用岗位相符);

  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须经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或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成绩查询”系统网站核查属实并截图存档)。

  2、除基本手续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交手续:

  1.随迁配偶及子女与申请人户口不在一处的,提交配偶及子女《居民户口簿》、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其他《亲属关系证明》);

  2.随迁配偶在连有职业的,提交我市的劳动(聘用)合同及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职业提交有登记失业信息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户籍地为乡村地区,且户口簿“服务处所”“职业”栏未登记就业信息的,免提交);

  3.属本市劳务派遣或外包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提交双方派遣协议或社会保险代缴协议;

  4.随迁子女为18周岁以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的,提交学信网学籍查询记录;查询不到的,提交《在校学籍证明》。

  三、办理流程 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办结。

  四、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手续齐全,当场核发准迁手续。

  五、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各区行政大厅或公安分局户籍窗口

  咨询电话:

  中 山 0411-82745193

  西 岗 0411-83011679-303

  沙 河 口 0411-88124653

  甘 井 子 0411-88052908

  高新园区 0411-84457331

  旅 顺 0411-86612938

  开 发 区 0411-88160700

  金 州 0411-87837085

  保 税 区 0411-87180625

  六、是否收费;

  不收费。

  七、可否代办;

  落户需本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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