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积金提取指南

201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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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条件

住房消费类提取

1.购买商品房、私产房、经济适用房、公有现住房产权等自有住房。

2.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3.偿还自有住房贷款本息。

4.无房无贷职工租房。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1.离休、退休

2.出境定居

3.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封存满半年。

4.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5.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

7.家庭成员 (本人、配偶、末成年子女 )患重大疾病。

销户提取

1. 离、退休。

2. 到国外及港、澳、台地区定居。

3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4. 领取失业保险金。

5. 非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6. 住房公积金账户因解除劳动关系封存满两年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

7.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配偶及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同时注销。

提取材料

住房消费

一、住房消费提取是指职工因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购买自有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支付经济租赁房以及市场租房房租等原因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提取为非销户提取。

二、职工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购房人身份资料

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二)配偶资料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文件,职工以夫妻关系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提取业务的,可不提供,以下同)。

(三)购房资料,按购房性质不同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 购买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类)》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2. 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提供《天津市限价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3.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提供《天津市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4. 购买私产住房应提供《房产买卖协议》、所购房屋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5. 购买公有现住房应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所购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全额购房发票(全款专用收据)。

6.职工购买外地住房的,应参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应购房资料,同时还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及职工所购住房坐落城市的户籍证明或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职工于所购住房坐落城市工作的证明。

7.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住房的,还应按共同购房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购房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房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购房的,提供其他购房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购房放弃提取声明》,职工在2015年9月21日及之后与他人共同购房的,共同购房人必须为职工本人的配偶或其他直系血亲,并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三、职工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贷款偿还情况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提供以下资料:

1. 借款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

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 遇以下情况的,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

(1)偿还组合贷款中按揭部分的,应提供按揭还款凭证;

(2)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中公积金部分)的,应提供公积金还款凭证;

(3)担保公司代偿还款的,应提供还款凭证和担保公司出具收据。

四、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可就支付的首付款先办理一次性提取手续,再就偿还贷款情况办理分次提取手续。

(一) 首次提取时提供以下资料

1. 购房人身份资料: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购房人无住房公积金账户可不提供);

2.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配偶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夫妻关系证明;

3. 购房资料,同“全额付款购买自有住房”提取中购房资料;

4. 个人住房贷款资料:《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贷款还款凭证》以及借款人本人签署的同意管理部查询其征信信息的《授权书》;

5.职工与他人共同借款的,还应按共同借款人关系分别提供以下资料:与配偶共同借款的,提供夫妻关系证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借款的,提供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与非上述家庭成员共同借款的,提供其他借款人签署放弃提取住房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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