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曲江保障房几年申请一次

2019-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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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曲江保障房几年申请一次

  租赁型保障房承租人的租赁资格每年审查一次,每三年重新申请。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期满之日前3个月提出续约申请,并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承租人不按规定进行资格期满审查的,解除租赁合同,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无法腾退的,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基础租金执行。

  过渡期内,承租人备齐资料并按照相关程序通过审查的,过渡期满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照相应的租金标准执行;过渡期内,保障对象未按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或未通过资格审查的,过渡期满后结清相关费用并腾退住房。

  

  * 承租人因家庭收入、资产、人口、住房等条件发生变化而影响保障资格和租金标准的,承租人应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如实向对应的租赁资格申请点申报,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各级审核单位按租赁资格申请审核程序进行核定。

  租赁型保障房的动态调整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一)家庭人均收入发生变化,但仍符合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其租金标准相应调整,自调整下月起计租。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超出租赁型保障房收入标准的,取消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计租。过渡期满,承租人需腾退住房,确无法腾退的,经申请改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不提出续租申请的,必须腾退住房。

  (三)因购买、获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再符合标准的,取消租赁资格,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申请给予1年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的110%计租。过渡期满,必须腾退住房。

  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或不按规定缴纳租金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按程序作出限期腾退住房或缴纳租金的行政决定,拒不执行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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