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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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单位应根据职工工资变动情况每年核定一次,调整时间一般为每年的7月。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1月至12月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职工在新录用或调入年度内,遇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的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调整之月的月平均工资。

  自主缴交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计算。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月平均工资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最低工资标准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关于缴存基数的限额标准,由公积金中心每年6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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