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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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1.购买商品房的,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3.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的,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5.购买保障性住房,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的。

  (二)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职工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或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职工使用商业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

  职工购买二手房的,可以按照以下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

  1、首付款提取。首次提取时,产权人及配偶可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1年内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首付款,首付款金额为增值税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记载的计税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差。

  2、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及配偶可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累计提取额不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四)职工偿还公积金提取

  职工或其配偶偿还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贴息贷款)本息的,在还款期限内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配偶及参贷人提取金额之和不超过对应时段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额。

  (五)租房提取

  职工及其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在房屋租赁期内的,按以下条件提取:

  (1)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2)租赁商品住房的,按照下列额度提取:

  ①职工未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身职工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900元(108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600元(7200元/年);夫妻双方提取限额为:主城区每月1800元(21600元/年)、主城区以外区县每月1200元(14400元/年)。

  ②职工提供登记备案的租房合同及租房完税证明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一年的租赁费用。

  (六)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职工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自住住房,自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职工及配偶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实际支出。

  (七)其他提取条件

  1、缴存职工为农民工的。

  2、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3、患有重大疾病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患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冠状动脉搭桥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4、退休、离职满两年、死亡等情况

  (1)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境定居的;

  (4)调出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的;

  (5)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6)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7)农民工或外地户口职工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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