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养老保险最新政策: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原文【2014年】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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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通知(人社规〔2014〕2号)

  实施日期:2014年5月1日

  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等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且随本市用人单位参保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的参保地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二)省内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且随本市用人单位参保或在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窗口参保的;

  2、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3、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确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为待遇领取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可以依次确定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为待遇领取地;如各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以户籍所在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

  (三)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及省内转移接续业务的审核及经办程序

  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及省内转移接续业务时,对于符合上述跨省转移接续条件第1项、第3项和省内转移接续条件第1、第2项的参保人员,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受理,并按规定时限及流程办理;对于按照上述跨省及省内转移接续的其他条件之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由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按照以下经办流程及审核办法处理:

  1、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且在本市就业参保的,先统一为其在本市建立临时缴费账户,暂不受理转移接续申请。在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对于经审核符合确定本市为待遇领取地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

  2、对于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为本市的,审核户籍关系后,将临时缴费账户变更为一般缴费账户,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及待遇领取手续;其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市的,应按规定将本市建立的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在各地缴费均不满10年的,转移至其户籍所地。

  3、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要求以“在本市缴费年限满10年”为条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应审核其工作经历及各地参保缴费情况,以最后参保地为时点,逐个审核“返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是否为本市。在审核其工作经历及各地缴费年限时,其视同缴费年限应计算在首次参保地或工作地(以下同)。经审核确定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及待遇领取手续。

  4、对于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要求以“因所有参保地都不满10年而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为条件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应审核其工作经历及各地参保缴费情况,逐个审核其所有参保地缴费年限是否都不满10年或者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其户籍所在地是否为本市。经审核确定无误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及待遇领取手续。

标签: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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