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发文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020-01-09
阅读 36

  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上获悉,吉林省发文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一、社会保险专用指标的计算和使用

  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社会保险专用指标,在核定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等方面使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的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数、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使用省统计部门统计的数据;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数使用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计的数据。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核定使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暂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财政厅计算发布。

  二、调整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2019年5月1日起,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作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规范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以单位职工缴费工资之和核定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采取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对比就高的办法进行核定。

  四、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五、社会保险专用指标使用过渡性措施

  各地核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采取过渡性措施。其中,2018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高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使用2018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市(州)、县(市),从2019年至2021年,用3年时间,过渡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

  

猜你喜欢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