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企业申请工伤认定材料

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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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职工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3、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登记资料查询证明;

  4、伤亡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养老保险手册》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包括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等所有受伤部位病史材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受伤职工对受伤情况(时间、地点、从事工作、受伤原因、伤后处理等)的详细自述和用人单位对事故伤害调查核实的情况说明;

  7、关于职工伤亡情况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注明与伤亡职工之间的关系,并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8、用人单位申请的,应提供考勤记录(盖章);受伤职工亲属申请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受伤职工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供组织证明;

  9、属于下列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原件对照及复印件):

  ①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证明;

  ③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事故发生的相关材料,以及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或者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④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单位作息时间证明、职工上下班路线图(注明起点、终点、事故地点)、现居住地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和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⑧借用人员需提供双方用人单位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材料、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⑨其它特殊情况,需提供能够证明此情况的相关材料;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与认定工伤相关的其他材料。

标签:    法律    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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