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扬州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核流程

201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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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地点:

  扬州市广陵区文昌东路9号市民中心1号楼一楼D区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

  0514-87369399

  办理材料:

  申请书 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律师事务所章程 解聘证明 承诺书 住所证明 设立人的简历、律师执业证 资产证明

  办理条件

  《律师法》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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