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就业见习补贴政策公告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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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青年就业见习补贴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各就业见习单位:

  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技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含未就业的被征地青年农民、城镇登记失业青年)。

  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和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无就业经历的青年,优先提供见习机会。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以及省外山西籍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艰苦边远地区、老工业基地、国家级贫困县可扩大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毕业生。

  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经本人承诺无就业经历,办理求职或失业登记,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有就业经历的16-24周岁城乡失业青年处于失业状态,须按规定进行失业登记,方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

  二、就业见习个人申报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携带以下资料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就业见习单位申请就业见习,见习人员在同一单位见习时间一般为3一12个月。

  (一)填写《太原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件2);附件2.docx

  (二)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就业创业证》号码;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与见习单位达成见习意向,由见习单位1个月内将见习名单上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承办单位备案,双方签订就业见习协议。见习单位与见习人员签订的就业见习协议其内容应包括:见习期限、岗位职责、见习待遇、见习计划安排以及双方权利和义务等。见习双方应自觉遵守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见习人员上岗后,按规定将见习人员信息录入公共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见习期满,见习单位应对见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向同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见习证明》(附件9)。见习人员被见习单位聘(录)用,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三、申报就业见习单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经人社部门审核可确定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单位

  1、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有接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就业见习的意愿和能力;

  2、生产经营正常,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且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

  3、能够为参加就业见习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提供部分基本生活补助,并能为见习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申报就业见习单位需向市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1、单位申请报告(包括公司性质、规模、基本运营情况、见习岗位设置、待遇以及公司履行的见习义务);

  2、太原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附件1);附件1.docx

  3、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见习单位年度审计报告;

  6、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开户行名称、开户行行号、开户账号)。

  四、就业见习补贴

  (一)条件和标准

  对吸纳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和失业青年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就业见习补贴标准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9〕739号)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补助应不低于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见习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单位给予补贴。对见习单位留用率高于50 %的单位,可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就业见习留用率每提高10%,补贴标准提高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对见习留用率高于80%的,补贴标准提高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提高标准后的补贴金额根据见习单位实际留用的人数确定。

  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纳税所得时扣除。

  (二)就业见习补贴申请

  见习单位申请见习补贴需向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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