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社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措施清单【按服务对象分类】

2020-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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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社厅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政策措施清单(按服务对象分类)

  一、用人单位

  (一)就业创业方面政策措施

  1.满足企业用工需求。对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优先发布用工信息,通过本地挖潜、余缺调剂、组织见习、协调实习生等,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对当地难以满足的,在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前提下,协助企业定向跨区域招聘。加强输入地、输出地信息对接,开展供求双方信息匹配、信息推送,提供远程面试服务。将重点企业岗位信息纳入当地线上“春风行动暨就业援助月活动”或开辟专栏予以发布。在辽宁省就业和人才服务网(http://www.lnrc.com.cn)开辟重点企业网络招聘专区,方便求职者浏览求职。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春节期间(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吸纳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根据2020年1月、2月社保增员人数,按照吸纳人员的单位缴费金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向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人员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

  3.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由不高于上年度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放宽到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控制目标,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上述以外的其他企业裁员率标准,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3.62%)的,各地可根据基金结余和收支情况,放宽至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提高稳岗返还标准,疫情防控期间,基金备付能力超过3年的统筹地区,可根据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和收支情况,酌情适当提高普通性稳岗返还发放标准,但最高不得高于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

  4.支持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线下或线上职业培训的,企业可凭培训课件或培训记录(主要包括培训录像、直播、微信记录等)申领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技能提升行动资金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培训人数和培训时长确定。企业可利用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人才网上学习平台(www.tech-skills.org.cn)、全国产业工人技能学习平台(PC端:skills.kjcxchina.com,移动端:skills.kjcxchina.com/m)、学习强国技能频道、中国职业培训在线(px.class.com.cn)、中国国家人事人才培训网(www.chinanet.gov.cn)等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平台,组织职工开展在线免费培训。

  5.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重点扶持和建设一批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创新引领能力强、扶持企业发展和带动就业效果显著的优秀省级创业孵化基地,推动建设一批高水平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和农村创新创业园,加大创业载体奖补力度。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入驻的创业者或企业减免场地租金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给予一定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补助标准由各市参照减免租金数额确定。

  6.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力度。暂停举办现场招聘和跨地区劳务协作,组织各级各类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加大线上招聘力度,推行视频招聘、远程面试,动态发布岗位信息,实施“就业服务不打烊、网上招聘不停歇”的线上春风行动。根据当地疫情状况和党委政府部署,确定并公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窗口开放时间,引导就业政策、就业服务尽可能网上办、自助办,切实加快审核进度,有序疏导现场流量。

  7.加强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积极推行公共就业“不见面”服务,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各类就业相关业务经办流程等咨询服务。发挥12333电话和厅门户网站网上12333咨询专区直接服务群众的优势,在自动语音服务中增加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业务经办流程等内容,根据新政策出台进度,持续更新厅门户网站热点政策100问栏目,及时解答厅门户网站网上12333问题,不断优化服务内容,助力企业了解、知晓疫情防控期间就业政策。

  (二)社会保障方面政策措施

  1.推行“不见面”服务。参保单位和人员可通过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等非接触式服务,办理参保登记、信息变更、申报缴费、资格确认、转移接续、待遇发放、个人权益查询等业务。经办机构可通过电话、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单位或个人获取所办业务的要件信息或告知承诺书,及时办理各项业务,要件信息等原件可延后通过邮寄方式提供。

  2.允许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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