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金普新区落户政策2020

2020-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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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金普新区落户政策2020

  首先明确的是,2020年金普新区取消了积分落户政策,落户可以走人才落户和审批落户,具体落户政策如下:

  2020年大连市户籍迁入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合理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辽宁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引进人才落户、政策性审批落户和综合积分落户为主要管理模式,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落户条件,实行阶梯式、差别化、精准化的户口迁移政策,即合理放开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以下统称主城区),加快放开旅顺口区、金普新区(以下统称新市区),全面放开除主城区、新市区以外的本市其他区域(以下统称新区)。

  第三条 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落户,以及本市新区户籍居民迁往主城区、新市区的,适用本规定。

  新市区户籍居民在主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迁往主城区落户。

  第四条 申请落户本市的人员,办理时应当具备与申请事由相符合的条件,其中户籍地城乡分类为城镇的,不能迁往本市乡村区域落户。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落户本市的已婚人员,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自愿办理随迁。

  第六条经批准落户的人员,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在其合法稳定住所办理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同一户籍政策区域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或就职单位集体户或就职单位注册地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其中符合先落户后就业政策的人员,无上述落户地址条件的,可在任意派出所社区集体户办理落户。

  第七条本规定所要求的年限,除综合积分基础指标的申领居住证年限、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为累计外,均为连续年限。本规定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规定在其所辖行政(管理)区域内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委组织部及市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退役军人事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与本规定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引进人才落户

  第九条 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随迁的父母须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

  第十条 经认定的城市发展紧缺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50周岁以下博士、硕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普通高校(含高职院校)毕业生。

  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并经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可按上述标准办理。

  (二)经认定的50周岁以下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45周岁以下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40周岁以下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

  (三)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50周岁以下高级技师、45周岁以下技师、40周岁以下高级工。

  (四)符合本条(一)、(二)、(三)款条件的人员,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10周岁;获得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和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的,年龄可放宽5周岁。

  第十二条50周岁以上且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经认定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主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二)在新市区、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35周岁以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级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由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一)在主城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

  (二)在新市区、新区合法稳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章 政策性审批落户

  第十四条 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由学校属地派出所办理学生集体户口。

  第十五条 按政策规定可以回原户籍地落户的本市生源毕业生、退学人员、退役运动员、出国回国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由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第十六条符合国务院、中央军委以及辽宁省、大连市有关落户规定的复退转军人、军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随军家属,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并出具手续,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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