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享受什么待遇2019

2019-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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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女职工怀孕和产假前后相关待遇:

  (1)待孕女职工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给予保护。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孕期女职工给予保护:

  1.不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能适应原安排的劳动的,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4.怀孕不满3个月并且妊娠反应剧烈的,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一定的休息时间;

  5.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每天在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不少于1小时。

  孕期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申请离岗休息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3)女职工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期间享受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女职工产假期满上班,用人单位可以给予1至2周的适应时间。

  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劳动的,经医疗机构证明,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5)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必要的往返路途时间;女职工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其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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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怀孕    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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