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内随军家属户籍迁移【市内迁移】办理指南

2019-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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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驻我市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本市户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随军迁移。

  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点击进入下载)

  [2]申请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家属随军审批表。

  [5]结婚证。

  [6]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7] 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两人以上(含两人,不包括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购买一套(幢)房屋的,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该房产共有人的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办理条件所列亲属入户,需提供其他产权共有人放弃入户的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产权共有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8]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9]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5]为必选项,[7][8][9]选其一,[6]为如有则必选项),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房产证等证件号码与军人证件号码不相符的,提供所在部队证明;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说明: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办理入户。

  注:个别窗口由于业务量过大,采取“全预约”(即须先预约才能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详情请参阅《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在网上佛山市公安局网上服务中心(点击进入页面)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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