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公积金缴存基数

202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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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缴存基数核定标准

??1.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即2018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各单位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下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文件要求执行。职工工资由6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京津企业在唐山市成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在唐山市组建的控股企业,以及机构管理权限在京津的派出机构,按照《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入驻我市京津企业和派出机构执行京津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唐公积金〔2016〕49号)规定执行。

??3.2019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2019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4.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

??1.上限不超过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社平工资5991元的3倍,即17973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12%)计算,唐山市月缴存额上限为4314元。

??下限按照唐山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社平工资60%执行,即3595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即单位、个人各5%)计算,唐山市月缴存额下限为360元。低于最低缴存基数的应逐步提高。

??2.执行北京缴存政策的单位,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

??执行天津缴存政策的单位,缴存基数上限为2018年度天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8661元的3倍,即25983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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